教学评估

教学评估

关于开展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的通知(湘教通[2008]121号)
2008-04-18 教学评估 9001jcc金沙以诚为本教务处
 湘教通〔2008〕121号
 
关于开展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就2008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08年有首届毕业生的新增设本专科专业、2008年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和2007年评估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专业。
      二、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1、学校应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并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于5月9日前上报,其中,新设本科专业(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自评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一份交我厅高等教育处;其他专业的自评报告一式一份交我厅高等教育处。
      2、5月下旬我厅将组织专家以抽查方式进行现场考察评估。长沙学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的新设本科专业参加湖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学科专业审核工作,不再抽查。
      四、评估结果的处理
新设专业评估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本科专业评估为“合格”的,获得学士学位授权资格;“基本合格”的获得学士学位授权资格一年,并限期整改,一年后进行复评;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该专业设置并停止招生,无学士学位授权资格。专科专业评估为“基本合格”的须限期整改,一年后进行复评;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该专业设置,停止招生。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